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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新”》(三)运营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工作

导读: 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其中连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代持管理机构与承购人签订共有协议,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建立住户家庭档案,通过安保、探视、访谈、巡查等方式掌握入住人员变化情况;  负责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受物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物业服务费

  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其中连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代持管理机构与承购人签订共有协议,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建立住户家庭档案,通过安保、探视、访谈、巡查等方式掌握入住人员变化情况;

  负责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受物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物业服务费,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退租解约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退出转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共有协议约定,督导、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报告;

  负责住房使用安全检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外立面、排水等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高空掷物、坠物;

  指导、检查、考核物业服务工作,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制止、纠正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和违规使用活动;

  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接受住房使用、物业服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调处相关纠纷争议,配合属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维稳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账册和管理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住房使用情况和运营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指导、检查和审计;

  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账册和管理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住房使用情况和运营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指导、检查和审计;

  未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同意,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性质和规划用途,不得自行出租、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或者出售共有产权住房,或者用于商业经营。运营单位应对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住户信息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住户初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时,运营单位应书面告知住房的使用要求及服务目录。服务督导员应密切联系住户,为住户提供交通、教育、医疗、购物、交费、文体等生活咨询服务,并指导住房的合理使用和日常维修维护,尽可能给住户提供居住便利。

  运营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居住使用情况巡查,及时掌握住户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建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应全部进行轮流巡查;同时,每年按不少于30%的户数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两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记录、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线索的住房,每年巡查不超过1次。

  组织巡查时,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照规定佩戴、出示工作证件,当场向住户发出《巡查通知书》,告知巡查内容及巡查方式,得到住户同意后方可进入户内,并由住户在场全程陪同。巡查应遵守尊重住户生活习惯、工作快捷简短、取得信息最少够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2年内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程序;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备。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新闻资讯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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